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3306号
原告: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杨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赵德坤,该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于2020年5月6日立案的原告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414.00元,减半收取5207.00元,由原告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富
人民陪审员 何 靖
人民陪审员 廖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雪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