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青川县。
被告:赵跃,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赵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魏志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