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青川县。

被告:赵跃,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赵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魏志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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