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赵德坤,经理。
被执行人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娟,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3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李娟,女,生于1989年5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2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6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娟、***、***、**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8民终4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娟、***、***、**银行存款9079776.93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娟、***、***、**承担执行费7279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赵学明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