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山巴乡卡卡沟。
法定代表人:纳兵周,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岷江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安,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92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17,688.99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2,577.00元。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故执行程序应予中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1民初92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