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松洲兴发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岷江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松洲兴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9号1栋3单元12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涂国发,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冯军,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审第三人:何平,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松洲兴发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冯军、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汶川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欣欣
审判员  冷 雪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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