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民初505号
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空村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7R8RPXM。
经营者:陈钱,系该射洪县红旗租赁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告:黑水县建筑工程二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8689918080Q。
法定代表人:青洲。
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与被告***、黑水县建筑工程二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由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