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1453号
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空村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7R8RPXM。
经营者:陈钱,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黑水县建筑工程二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8689918080Q。
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与被告***、黑水县建筑工程二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县红旗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