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何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201民初151号
原告: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宽,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泸县人。
原告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8元,由原告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索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兰世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