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正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正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02执3257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正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连萌,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武霞,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正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萌、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萌、武霞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