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02执3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正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连萌,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武霞,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正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萌、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限被告连萌、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正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价款60万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0‰计算)。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霞的住房一套、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连萌的住房一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连萌的汽车共2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