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294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8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青春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双方之间的协议名为劳务合作协议,实际是申请人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沥青路面摊铺、碾压工程分包被申请人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并按照已完工的施工面积进行结算支付,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双方之间存在协议管辖,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若尔盖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2018年3月29日,双方签订《道路铺设(前场)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沥青路面摊铺、碾压劳务,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实际完成劳务支付劳务费;工程地点在若尔盖县;双方发生争议,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务服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且被申请人是企业法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申请人所支付的款项实际是工程款,故本案应属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约定了管辖,但根据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协议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