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1民初132号
原告: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