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2民初87号
原告:四川炎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8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青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曹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贤忠,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炎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炎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四川炎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炎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7205元,由原告四川炎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贵 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索郎纳么
书 记 员 尕让江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