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596号
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5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鸾秀,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路120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路120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破产管理人均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淼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