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596号
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5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鸾秀,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路120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路120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破产管理人均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苏州易生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淼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