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68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初,四川天府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标的物二(建筑编号5)。
法定代表人:陈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颢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邓晓桦
书 记 员  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