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045号
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颢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月媛
书 记 员  杨金午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045号
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颢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月媛
书 记 员  杨金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