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1309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6日,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太明,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第三人: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绵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淳 洁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