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1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盛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宝天曼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兴远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司马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92,073.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盛发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兴远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1,792,073.94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