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2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昆明路西一巷2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7662620B。
法定代表人:王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革京,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民,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宝天曼大道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9AQ39Q。
法定代表人:孙宝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申杰,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203民初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特变电工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203民初30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案涉《第二师2020年农网改造升级鸿泰110kv变电站至幸福滩110千伏变电站110kv输电线路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劳务清包合同》合同名称及性质,应当属于清包工的劳务合同,不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且特变电工公司与盛发公司已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在昌吉市,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盛发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对工程概况、法律适用标准及规范、工程承包范围、固定单价包干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与验收等合同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并不是单纯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劳务清包只是基于工程施工方式界定的一种形式。双方因案涉《第二师2020年农网改造升级鸿泰110kv变电站至幸福滩110千伏变电站110kv输电线路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劳务清包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实质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及合同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均位于第二师二十二团辖区,故本案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特变电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富强
审 判 员 盛云华
审 判 员 石红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风娇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