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1050220481150X9。
法定代表人柯昌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勺米乡范家寨村玉舍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202216975082763。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内容载明:责令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款项182826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6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土地、车辆,但因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该公司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该公司资产需从固定资产账户查询和国资管理部门确定,且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及金额较大;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水法请字[2021]4号请示报告、水法函[2021]37号函请示,请示批示涉及被执行人相关案件的处理意见;经请示,2021年4月21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督促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处理本案,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水玉森旅函[2021]14号复函,作出解决案件措施,即该公司正在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野玉海国家级度假区提升改造及野玉海易地扶贫安置点后期扶持(乡村振兴)项目融资事宜,预计7月份能完成项目融资,该融资款项到位后第一时间支付相关案件款项。同时被执行人积极联系申请人并与申请人协商处理。因该案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涉案标的较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