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1150X9。
法定代表人:柯昌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4716元,案件受理费3060元,本案执行费1171元,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经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盘州市辖区内无任何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