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01财保1号
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蓝安东路26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1150X9。
法定代表人:柯昌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0MB1B0488X1。
负责人:王**伟。
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关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日向六盘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账号:2410××××78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支行)内存款1877290.08元。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购买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6615492021520221000743,对保全标的为1877290.08元进行担保。2021年1月4日,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确保仲裁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账号:2410××××78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支行)内存款1877290.0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