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35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1150X9,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蓝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柯昌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燕(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0171985Y,住贵,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祖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9日生效的(2021)黔0502民初15354号判决书,受理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已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0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