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35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1150X9,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蓝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柯昌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燕(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0171985Y,住贵,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祖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9日生效的(2021)黔0502民初15354号判决书,受理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已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0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