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617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100000667900179。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
被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1150X9。
法定代表人:柯昌云。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其上述财保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