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1150X9。
法定代表人:柯昌云,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税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KR0293。
法定代表人:胡信权,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36627元,案件受理费1066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766元,以上合计186805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部分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盘州市人民法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1000000元,其中,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4173.35元,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65826.65元。剩余款项847292元由被执行人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给付,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信权、及股东雷雨自愿以个人名义为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执行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中美德盘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若被执行人到期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全部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