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4529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9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804641元,执行费10446元交到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在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系的存款账户上有存款815087元,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8日冻结了该账户,并将冻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被执行人了解情况后,未向本院提出任何异议,于2022年8月11日本院依法从该账户将执行款815087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并依法将执行款804641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10446元请从执行专户转入诉讼费专户。
至此,本案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