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2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洪礼,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411541594。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810016782。
被告: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1150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2019年3月28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盘劳人仲案字[2018]第673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管红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