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力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5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56号。
法定代表人:任宝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吉社区商铺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力通物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呼仲裁字第27号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飞
审判员白绍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巴特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