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生与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1901号

原告:*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安,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宝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瑞平。

原告*年生诉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瑞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年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生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人民陪审员孟丽旌

人民陪审员杨广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