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3民初959号原告: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通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任宝山,总经理。被告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新铁路),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集通公司诉被告巴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集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91元,减半收取10245.5元,应收取的10245.5元,由原告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