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友谊建筑工程队与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529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友谊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赤峰市。
负责人:林国玉,职务队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任宝山,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友谊建筑工程队申请执行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内2529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被执行人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支行的账户中一次性扣划人民币陆拾肆万柒仟壹佰贰拾贰元陆角捌分(647122.68元)。
其中扣划款项为:申请执行标的625593元,申请执行费8656元,案件受理费12873.68元。
二、扣划金额转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正镶白旗支行的司法扣划专用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日根必力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国  栋
附: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