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02民初276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告:湖南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高新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B座2710室。
法定代表人:湛建丰。
被告: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56号。
法定代表人:任宝山。
原告***与被告湖南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集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