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叙永县摩尼镇街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205001138A;

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住叙永县黄坭乡车田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891218966。

投资人:黄勇,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第三人:樊安贵,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第三人:黄海涛,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叙永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工程款1012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7月起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时止);2、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以被执行人黄坭乡车田电站不能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的现任投资人黄勇、第三人樊安贵、黄海涛依法应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的投资人黄勇、第三人樊安贵、黄海涛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05年9月20日成立。2005年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承包修建了案涉工程;2006年5月23日,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13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投资人从第三人樊安贵变更为第三人黄海涛。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投资人由第三人黄海涛变更为现任投资人黄勇。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不能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勇作为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的现任投资人,第三人樊安贵、黄海涛先后作为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的原投资人,应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的现任投资人黄勇和原投资人(第三人)樊安贵、黄海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的投资人黄勇、第三人(原投资人)樊安贵、黄海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黄勇、黄海涛、黄勇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1、工程款1012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7月起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时止);2、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另外,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雷明江

审判员  杨 洋

审判员  邱崇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