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205001138A。
法定代表人:陈荣贵。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5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支付垫付款15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0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明 江
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杨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敬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205001138A。
法定代表人:陈荣贵。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5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支付垫付款15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0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明 江
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杨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