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执复4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黄坭乡车田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891218966。
投资人:黄勇,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彪,四川省叙永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摩尼镇街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205001138A。
法定代表人:陈荣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6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黄海涛,男,生于1970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复议申请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4执异17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张朝云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洪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