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5436号
原告: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9.1元,减半收取73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