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25民初3237号之二
原告人:**,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山东乐动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乐动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乐动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向**支付了35万元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计328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