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执保506号
申请人: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治中路2号历程体育中心体育场看台一层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701514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8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00307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乐动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