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和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财保2号
申请人:四川和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阳光街18号中海国际社区海科大厦5楼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109084。
法定代表人:凌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峰,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公园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206602496A。
法定代表人:杨昕。
申请人四川和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495,083.8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和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10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和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820********的账户内4495083.82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效力灭失,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和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文胜
审判员  严伟才
审判员  曹才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庄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