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童静、熊江容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执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应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应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应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静。
被执行人熊江容。
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眉执提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提级执行丹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丹棱执字第338号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童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丹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同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拍卖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眉权房权证字第0012856号房产和眉市国用(2013)第11639号土地。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估价,评估价格为1528.39万元;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12月16日,本院委托以1270万元的保留价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因无人竞拍而流标。同日,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截止2016年12月16日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为12916825.28元,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接受上述流拍财产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童静、熊江容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2016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6)川14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将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眉权房权证字第0012856号房产和眉市国用(2013)第11639号土地抵偿给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收了房产和土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