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900号
原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开发区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TK4A。
法定代表人:刘星宇,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00MB1A220087。
负责人:霍建鑫,系支队队长。
原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工经济损失603506.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54315.56元;3、判令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中标承建被告的凉山州××××支队公寓房建设项目,原告进场后在施工过程中才知道由于被告前期资料和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也多次请示被告是否继续施工(详见2017年10月10日的请示报告),被告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原告继续施工(详见2017年10月20日凉山州公安消防支队的回复)。之后由于无施工许可证,凉山州建设局要求停工整改,导致该工程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停工,停工期间被告答复尽快完善并进行复工,原告也一直为复工做好积极准备。但因为被告资料不齐全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该工程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停工,直到2019年3月26日才办理了施工许可证。2019年4月22日经凉山州建设局检查具备条件同意正式复工,期间共停工356天。因被告的原因,原告共停工356天,并造成塔吊、外脚手架钢管扣件、临边防护钢管扣件等需要人员管理和看守。2019年4月30日,被告在原告提交的《关于凉山州公安消防队公寓房提供期间的情况说明》《报告》《附件》《纸皮砖损坏情况说明》进行签字盖章确认。2019年6月初,被告在凉山州××××支队公寓房建设工程停复工索赔项目《停复工结算书》上确认原告的停工损失为603506.24元,但被告至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请诉讼。
2022年2月17日,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向本院提起主管异议申请,并提交了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业合同条款第24.1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原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条款约定;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在本案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4条第1款对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内容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意接受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壹)提请凉山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4条,系双方协议仲裁的条款,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凉山仲裁委员会)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的10,678.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沙马曲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