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星宇租赁站、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194号
原告:西昌市星宇租赁站
住所地: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九组
经营者欧福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9TURLXN
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开发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星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TK4A
原告西昌市星宇租赁站与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星宇租赁站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星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星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7元,减半收取计2213.5元,由原告西昌市星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沙开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彭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