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字琼,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星宇,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字琼、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00元,减半收取1,97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涛

审 判 员 杨发蓉

审 判 员 郑 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波

书 记 员 沈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