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8460号
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森,山东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阳,总经理。
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72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8日起,以7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欠款为止,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暂计463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8日就“2019年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农业产品交易会”第B116号展位的制作加工签订《合同书》,在《合同书》中明确约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后,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被告方在原告保质保量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却拒绝支付合同价款72000元,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8日,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济南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安装龙澄展位,工程总造价72000元,合同签字盖章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提供合同总额3个点的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总款项的60%作为预付款(即43000元),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40%款项(即29000元);
2021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主要载明:截止到2021年3月17日,我司尚欠贵司装修款共计72000元未支付。我司承诺于2021年4月15日付清全部欠款7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承揽安装业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明确尚欠原告72000元装修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7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对上述款项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该主张调整为以72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欠款7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8元,由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8元,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兰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