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0498号
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高,山东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山东三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德泉,总经理。
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百分百公司)与被告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旅行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百分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高、马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华旅行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百分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华旅行社向济南百分百公司支付欠款x元;2.判令嘉华旅行社向济南百分百公司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x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嘉华旅行社支付全部欠款为止,截止到2021年7月31日暂计25.67元);3.诉讼费由嘉华旅行社承担。事实与理由:济南百分百公司与嘉华旅行社就“2019年山东(国际)首届旅游产业博览会”的嘉华展位的制作加工达成合意,之后济南百分百公司按双方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21年3月18日完成对账。然而,嘉华旅行社在对账后,仅支付欠款x元,却拒绝支付剩余欠款x元。
嘉华旅行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济南百分百公司诉称,根据双方达成的约定,其为嘉华旅行社加工制作了“2019年山东(国际)首届旅游产业博览会”中的嘉华展位。2019年11月20日,济南百分百公司向嘉华旅行社开具了x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8日,嘉华旅行社向济南百分百公司通过齐鲁银行转账x元。
2021年3月8日,嘉华旅行社与济南百分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就2019年山东(国际)首届旅游产业博览会嘉华旅游展位装修剩余款项支付做以下补充协议,剩余款项为x元,2021年5月15日之前支付x元,2021年6月15日之前支付x元,2021年7月15日之前支付x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嘉华旅行社于2021年5月8日向济南百分百公司通过齐鲁银行转账x元。
本院认为,嘉华旅行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济南百分百公司与嘉华旅行社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济南百分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嘉华旅行社尚欠装修余款x元的事实,且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之前。故,济南百分百公司主张嘉华旅行社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装修余款x元;
二、被告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百分百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x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梁海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鹏磊
书 记 员 李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