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3民初4757号
原告:甘肃华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学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甘肃华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甘肃华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华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计741元,由甘肃华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