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襄阳市工业学校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华中科技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
被执行人:襄阳市工业学校,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常青路3号。
被执行人: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中科技大学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工业学校、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工业学校、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