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88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中科技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湖北菲咖乐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28号汉口中心嘉园4栋3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方晖。
被执行人:方晖,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00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菲咖乐咖啡有限公司、方晖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湖北菲咖乐咖啡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熊向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