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昌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泰昌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5执40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昌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菩提寺岷山机电工业园9栋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泰昌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105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925982.3元等。
执行中,本院收到了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川0105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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