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电力大学(保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XX平,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5-书香门第**号楼-3071。
法定代表人:孙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志,辽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民初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华北电力大学(保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请求撤回起诉,经被上诉人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同意,且该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对涉及的本案即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已无继续审查的必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民初26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韩梅
审判员高翔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